珠海市车迷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珠海市车迷协会。英文名:ZHUHAI AUTO FANS ASSOCIATION。
缩写:AFA。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是珠海市汽车爱好者自愿成立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宗旨:本协会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
会道德风尚,弘扬汽车文化,提高广大车迷的自身修养,积累和丰富
驾驶知识和驾驶经验。
第四条 本协会自愿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珠海市体育总会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珠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为珠海市香洲兴业路15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车迷参加城市与城市之间的联谊活动;
(二) 组织车迷开展自驾车旅游探险和拉力赛活动;
(三) 组织车迷参观各种级别的越野赛、拉力赛、场地赛,丰富车迷
的赛车知识;
(四) 举办赛车讲座,提高车迷的理论知识;
(五) 举办维修保养知识讲座,提高车迷自己动手养护车辆的习惯和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二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及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对汽车有着浓厚的兴趣。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限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
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或与本协会失去联络的,视为自动
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
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
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及其他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
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
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
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
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
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
期 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
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直辖市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
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
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
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
,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
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
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
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
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
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
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
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
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7月6日第一届第三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